ITIC 理賠回顧 -條款衝突
ITIC 理賠回顧 (第51期)
Nov
15
某船舶經紀人是某一航次租約下的獨家經紀人。
租家和船東都有各自偏好的受載/銷約期條款,均指示經紀人採用其指定條款。經紀人未發現這兩個條款是相互衝突的,並將兩個條款都加入到租約摘要中。雙方均未注意到這一點,因此雙方訂立的租約確認書中包含了這兩個衝突條款。
最終,船舶在卸貨港(前一租約下的貨物)面臨延誤,導致船東認為他們將錯過該租約中裝貨港的現有載運期。
因此,船東行使了他們在船東受載/銷約期條款下的權利,即選擇重新指定一個受載/銷約期,對此租家可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拒絕。 如果租家未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拒絕,則租家被視為已接受船東指定的新受載/銷約期。
租家並未拒絕擬議的新受載/銷約期,對船東而言,已構成了接受。然而,當租家意識到船期可能會發生延誤時,他們立即行使了他們在原租約受載/銷約期條款下的權利,即直接取消租約。他們找到了一艘替代船舶,並完成了該航次。
由於沒有貨物可載,船東不得不尋找其他貨物。而船東選擇的最好的替代方案是將船舶駛往比原租約中規定的裝貨港位置更為不利的港口,因此造成所謂損失。
船東的減損措施遭到了質疑,最終索賠金額從40萬美元降至10萬美元,ITIC對此向船舶經紀人作出了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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